苏联代表团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第一个建议中阐述了联合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在第二个建议中提出了与各政党和社会组织的协商程序和条件。经过长时间辩论之后,美国代表团接受了我方关于委员会工作程序的建议。只作了没有实质意义的小小改动。
于是联合委员会通过了以下决议:
“联合委员会决定将三国外长关于朝鲜问题的莫斯科会议决议分成两个阶段执行;
第一阶段——执行关于朝鲜问题的莫斯科决议第二条。
第二阶段——执行关于朝鲜问题的莫斯科决议第三条。
第一阶段确定以下工作计划(日程):
(一)与民主政党和社会组织协商的程序和条件;
(二)为未来的临时朝鲜民主政府预先制订政治纲领及其他应采取的措施;
(三)制订关于临时民主政府和地方政权机关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原则的建议(临时条例);(四)制订关于临时民主政府人员组成的建议。
根据通过的委员会工作计划决定建立3个分委员会:
第一分委员会——研究制订与民主政党和社会组织协商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分委员会——预先制订关于临时民主政府和地方政权机关结构的建议。
第三分委员会——为未来的临时民主政府预先制订政治纲领及其他应有措施。
第二、第三分委员会经过长时间辩论以后,拟订了交给各党派和社会组织以便与他们协商的问题清单,联合委员会稍作修改后予以批准(问题清单附后)。联合委员会内的主要分歧产生在工作计划的第一点,即“关于与民主党派和社会组织协商的条件和程序”上。
苏联代表团对这一点提出了如下建议:“联合委员会不应与反对三国外长关于朝鲜问题的莫斯科会议决议的政党和团体协商。”苏联代表团提出这一建议的理由是,既然联合委员会是为执行莫斯科决议成立的,自然,联合委员会就应当只与同意并支持莫斯科决议的政党和组织协商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而不可能是其他,因为联合委员会工作的内容就是执行莫斯科决议而不是其他。联合委员会在自己的工作中应该依靠完全支持莫斯科决议规定的复兴朝鲜独立国家纲领的朝鲜政党和组织,并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我们的委员会才能保证关于朝鲜问题的莫斯科决议得到执行,而且作为一个独立自主国家的未来朝鲜也才有保障。美国代表团反对苏联代表团的建议,说这与美国对民主的理解是矛盾的,联合委员会应与之协商的政党和组织的这种条件(指必须支持莫斯科决议)在莫斯科决议中没有提及,并且也没有这个意思,美国代表团认为运用这一条件是超出了联合委员会的权限,美国代表团认为,如果联合委员会应与之协商的政党在自己目的和方法上确实是民主的、准备与联合委员会合作,并支持它完成自己的使命,在这种条件下要求其支持莫斯科决议毫无必要。美国代表团认为,莫斯科决议第三条讲的是关于托管的问题,对这一条的不友好态度是每一个朝鲜爱国者完全自然的反应,只要他对联合委员会的决议效忠服从并愿意贯彻这些决议,就不应该对他要求更多的东西。随后展开了长时间的辩论。
美国代表团断然拒绝向政党和社会组织提任何意味着要求他们支持莫斯科决议的条件。
美国代表团团长阿诺德将军在一次全体会议上宣称:“因为我们的民主原则不同,所以我们不能在联合委员会达成协议,而且我担心,今后,由于苏联的一党制和美国的多党制引起的政党制度概念的差别,将会导致产生进一步的原则分歧。”
后来在涉及工会时,阿诺德又声称:“这里又涉及到我们对像工会这样的社会组织不同形式的作用具有的相互不同的理解,这将导致难以解决的原则问题,就像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个关于将反对莫斯科决议的政党排除于协商之外的问题一样难以解决的问题。”
后来他还说:“我们关于民主运用的概念彼此不同,这使我们对我们提出的国家结构类型产生了完全不同的观点。如果你们对此问题有什么怀疑的话,我们劝你们比较一下美国的宪法与斯大林的宪法。”对此,苏联代表团回答美国代表团说,我们的不同政治制度,不应成为执行关于朝鲜问题的莫斯科决议的障碍,因为苏联代表团不是根据自己的宪法行事的,也不希望在朝鲜建立苏维埃制度,美国代表团在执行莫斯科决议时也不应根据美国的宪法。联合委员会的任务是准确执行莫斯科决议。美国代表团重又坚持建立朝鲜人的协商同盟,说他们比美国和苏联司令部的代表更了解朝鲜,最好让他们自己来起草关于政府人员组成的建议并制订关于政府的临时章程。苏联代表团坚持自己的建议。
在确信美国代表团断然拒绝同意将反对莫斯科决议的政党排除于协商之外以后,为打破僵局,苏联代表团决定作某些妥协,在得到中央批准后,提出了包括实行让步的建议,建议联合委员会可以与所有政党协商,其中包括曾反对过莫斯科决议的政党,条件是他们的领导机关应通过一个支持莫斯科三国外长关于朝鲜问题的决议,并刊登在报纸上。
我们还警告美国代表团,苏联代表团将绝对反对这些政党选派因反对莫斯科决议而声名狼藉的人士作为自己的代表到联合委员会进行协商,也不容许他们参加组建的政府。
在我们建议之后,美国代表团又开始反对,试图证明,没有必要向政党和社会组织提出要求他们支持莫斯科决议的任何条件。经过长时间的辩论,最后终于达成了一项决议,规定所有希望参加与联合委员会协商的政党和社会组织,都必须签字声明支持莫斯科决议。
决议内容如下:“联合委员会将与那些在自己的目的和方法上确实民主的朝鲜民主政党和社会组织协商,他们必须签署如下声明:‘我们……声明,我们支持关于朝鲜问题的莫斯科决议的目的,如该决议第一条阐述的,就是重建作为独立国家的朝鲜,创造国家在民主基础上发展的条件,并尽快消除日本对朝鲜的长期占领。今后我们将支持联合委员会执行莫斯科决议第二条,即关于建立临时朝鲜民主政府的决议。我们还将协助联合委员会在朝鲜临时民主政府参与下制订关于莫斯科决议第三条规定的措施。(签字)政党或组织负责人’”
在该决议通过之后,第一分委员会开始着手制订协商程序,拟订政党和社会组织名单,并制订与民主政党和社会组织协商的程序文件。在制订与政党和社会组织协商的程序文件(文件附后)时,是以我方的建议草案为基础的。对这一决议的第二点发生了很大争执。
苏方对第二点的表述如下:“在朝鲜民主政党和社会组织的名单批准之后,联合委员会将用正式信件通知这些政党和社会组织的中央机关关于他们的政党或组织被邀请参加协商的消息,这些政党和社会组织应当派遣自己未因积极反对莫斯科决议和反对盟国而名声不好的党员或组织成员作为代表参加协商。政党和社会组织赋予他们派出的代表全权,并将派出代表的情况,他们的姓名、出生地和年代,他们在党内或社会组织内所居地位,正式通知联合委员会。”美国代表团反对这一点的下述词句,并要求将其去掉:“未因积极反对莫斯科决议和反对盟国而名声不好的党员或组织成员”。
不论在分委员会还是在联合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都展开了长期辩论,没有获得积极结果。
美国代表团坚持,既然我们已同意,只要反对过莫斯科决议的政党支持莫斯科决议的声明,就容许他们参加与联合委员会的协商,那么就不应该向这些政党提出任何别的条件,联合委员会就应该容许政党派出的任何领导人参加协商,而不管他们是否反对过莫斯科决议。
美国代表团提出了自己关于第二条的草案,并附加了不得在报刊上刊登的条件:
美国代表团的建议1946年5月3日
(一)根据联合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与民主党派和社会组织协商程序的文件,尤其是其中的第二条,我们同意以下内容:(二)如果一个民主党派和社会组织选派的代表,由于他为自己所代表的政党发言的权利的合法性受到怀疑,由于他对莫斯科决议的态度或对某一盟国(美国、苏联)的态度不能令苏美代表团之一满意时,联合委员会将决定可能请该民主政党和社会组织任命另一个人与联合委员会协商。(三)这一协议是根据苏联代表团的请求做出的,它指出:“如果某一民主政党或社会组织任命的参加与联合委员会协商的代表曾因积极反对三国外长莫斯科决议和反对某一盟国(美国、苏联)而名声不好的话,苏联代表团声明,它将抗议联合委员会与他们协商。”(四)美国代表团声明,它认为,任何代表,只要他对莫斯科决议的态度符合他的政党或组织的态度,都可以被吸纳参加协商,就如5号公报中刊登的关于协商的宣言中所指出的那样。(五)这一协议不得发表。
从这一草案可以看出,美国代表团为自己创造了有利条件,使其有可能拒绝民主党派和社会组织的代表参加协商,同时却笼络人心地宣称,它认为任何人都可以被吸纳参加协商,而不管他是否反对过莫斯科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