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日成还想在莫斯科讨论苏联政府援助朝鲜的资金的使用问题,苏联政府提供朝鲜政府的贷款的偿还问题以及与签订1954年度进出口协定有关的问题。金日成声明,他想于8月底率一个5-6人的代表团和30名专家来莫斯科,其中2-3位军人。他还表达了首席军事顾问鲍里先科同志同他一起来莫斯科的愿望。
金日成请苏兹达列夫同志了解苏联政府对这个问题的意见。苏联外交部认为,以金日成为首的朝鲜政府代表团来莫斯科是适宜的。苏联外交部还认为,朝鲜政府代表团来苏联应当具有官方性质。附上苏共中央决议稿。请予以审核。
327、苏共中央主席团关于同意朝鲜政府代表团访苏的决议(1953年8月19日)
1953年8月19日决议关于朝鲜政府代表团赴莫斯科。
一、鉴于金日成表达的愿望,同意朝鲜政府代表团于今年9月初来莫斯科讨论有关苏联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一系列问题,并责成外交部给苏联驻朝鲜大使苏兹达列夫同志发出有关指示。二、责成由莫洛托夫、布尔加宁、米高扬、萨布罗夫和卡巴诺夫组成的委员会,在10日内准备好有关同朝鲜政府代表团谈判问题的建议,以及会晤程序的建议。
三、朝鲜代表团来苏联和逗留期间的费用由国家开支。责成苏联财政部同苏联外交部协商,从苏联部长会议储备基金中给苏联外交部拨出用于上述目的的必要金额。
328、苏共中央主席团关于向中国通报联合国会议结果的决定
(1953年9月1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请求向它通报联合国朝鲜政治会议问题的讨论结果给苏联驻中国大使库兹涅佐夫同志的电报稿。基本上赞同苏联外交部呈交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请求向它通报联合国朝鲜政治会议问题讨论结果给苏联驻中国大使库兹涅佐夫同志的电报稿。责成莫洛托夫同志考虑中央主席团会议上交换的意见,最后修改定稿。
329、葛罗米柯关于召开四国外长会议与张闻天的谈话备忘录
(1953年9月29日)摘自葛罗米柯1953年10月1日的日记
1953年9月29日4时30分接见了中国大使张闻天,并向他声明如下:鉴于法国、美国和英国政府9月2日关于召开四国外长会议问题的照会,9月28日苏联外交部向法国、美国和英国驻莫斯科大使馆递交了苏联政府的照会。在这个照会中,苏联政府建议:
一、在法、英、美、中、苏外长会议上讨论缓和国际关系紧张局势的措施。
二、在法、英、美、苏外长会议上讨论德国问题,包括会议筹备过程中提出的所有建议。
而且,这里指的是召开一个外长会议,它应当按上述次序讨论所提出的问题。
我向张闻天递交照会后,请他将照会通报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照会的态度。张闻天表示感谢并说将向本国政府报告照会内容和上述声明。根据大使的请求,我把声明文本交给了他。谈话持续了15分钟。中国大使馆参赞戈宝权和远东司副司长列多夫斯基同志参加了会谈。
330、费德林关于苏联和中国对朝鲜援助情况的调查报告
(1953年12月31日)
关于苏联和中国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援助数额的情况调查
一、苏联的援助:(一)根据1953年9月19日的苏朝协议,苏联承担了在两年期限内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给予无偿援助10亿卢布的义务。在这笔款项下,将对恢复和建设17个工业企业和其他设施进行援助(总共3亿以上卢布),以及提供各种商品及工业设备。
(二)苏联政府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了偿还苏联1949年、1951年和1953年债务的比较优惠的条件。上述信贷的全部数额为2.98亿卢布,这笔信贷将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从1957年1月1日开始在10年期限内用供应商品来抵偿,收取信贷的年利率为1%(按照1949年的贷款协议应收取的年利率为2%)。
(三)苏联政府按照非贸易付款,在1950-1953年的期限内减少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债务的50%(到1953年9月1日上述债务为72888500卢布)。余下的一笔债务按照非贸易支付,从1957年1月1日开始在两年内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清偿。(四)苏联政府同意在头4年内不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收回专门的信贷,(根据1951年2月28日的协议)这笔贷款在头4年内是应偿清的(1956-1959年),苏联政府还缩减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上述信贷的偿还数额(远东司不知道按照该协议偿还的总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援助:(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免除了从1950年6月25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援助的偿付。这项援助为72900亿元(14.5亿卢布,比价为5000元对1卢布)。(二)在4年期限内(1954-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对朝鲜提供的援助总额为80000亿元,即16亿卢布(比价为5000元对1卢布)。1954年将援助30000亿元人民币(6亿卢布)。在这笔款项下,将向朝鲜供应粮食、煤、纺织工业用的原料、建筑材料、一些机器、农业工具、捕渔船及渔具等。用于1954年的援助费用,除了供应工业及食品货物外,将建设新的铁路(32公里直达线),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桥梁,在线路的3个区段上建设和恢复铁路建筑物,供应1000节货车车厢,修理500个货车车厢和100个客车车厢及修理80辆机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1954-1956年)3年期限内自己负担费用,收养22735名居住在中国东北的朝鲜难民儿童,以及赡养对这些儿童从事教育工作的7186名朝鲜公民及其家庭成员,总共是31338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除签订了经济和文化协议之外,1953年11月23日还签订了其他一些协议,把这些协议同在苏联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签订的类似协议条件相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了比较优惠的条件。例如:
(一)根据中朝关于中国专家在朝鲜工作条件的协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中国专家在朝鲜工作期间,仅向他们支付其在中国所领取的同等的工资,包括出差费用及补助费用,以及保证中国专家的医疗费和住宿费,支付他们的交通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承担其他的费用。根据苏联协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应承担的义务如下:
1、用朝鲜币向派遣来朝鲜的苏联专家支付工资,所支付的工资应与相应职务和技术等级的朝鲜专家的工资相同;2、要向苏联补偿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路费,补偿每人80公斤的行李运输费,补偿相当于专家派出前在苏联所领取的一个月工资额的旅行费,补偿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的每工作一年未享受例假的补助费,对在高等院校工作的专家在朝鲜每工作一年享受两个月工资额的补助费;
3、对于每个被派遣的苏联专家,根据技术等级的情况,每月要向苏联支付2000-4000卢布补偿损失费,因为这些工作人员被派往朝鲜,有关的苏联机关或企业承担了损失。
(二)根据中朝关于朝鲜专家在中国进行生产实习的条件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接受朝鲜的技术工人及技术员时,将保证他们在实习地享受中国的技术工人和技术员相同技术等级的供给,包括享受国家的医疗。朝鲜的实习生仅支付中国向他们提供住宿的住宿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仅承担朝鲜实习生来中国往返的旅差费。
在苏联进行实习的朝鲜专家的费用完全靠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供给,每个专家从政府那里领取1000卢布,支付住宿费用,支持他们的旅差费,此外,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苏联政府补偿对指导朝鲜专家进行生产技术实习的费用,数额为工资的10-20%,指导实习人的所领取的工资主要按照其职务(平均每个朝鲜实习生每月支付100-150卢布)。目前有400名朝鲜专家在苏联进行实习。
(三)根据关于朝鲜公民在中国的高等院校及技术学校学习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仅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给朝鲜学员的助学金的开支及朝鲜学员在中国境内旅费的开支。至于谈到教学费用及为朝鲜学员提供的住宿费用,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担了这笔费用。根据苏朝关于朝鲜公民在普通高等院校学习条件的协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必须向苏联补偿花在朝鲜学员的教学和供给的实际费用的50%,其中包括:教学、住宿、助学金及在苏联境内的旅差费。
结论和远东司的建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1954-1957年的期限内将给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很大的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