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致维辛斯基的电报稿
致维辛斯基:812.中国和北朝鲜司令部不断地发表关于停战谈判进程的有关公报。因此,不存在向朝鲜人和中国人提出在12月27日前发表专门公报的建议的问题。至于说您的建议,即希望中国人和朝鲜人向联合国大会提出请求公布您所建议的以联合国文件形式的专门公报,这种请求可能会被看成是北朝鲜人和中国人软弱的表现,其结果在政治上是不利的。
279、毛泽东关于中立国观察机构等问题致斯大林电
(1952年1月31日)发自北京,1952年1月31日收到。
送:斯大林同志、莫洛托夫同志、马林科夫同志、贝利亚同志、布尔加宁同志
致菲利波夫同志:在过去的一段时间中,由于敌方在朝鲜停战谈判过程中处心积虑地拖延谈判,至今未能达成最终协议。但在停止军事行动的主要问题上,例如,在双方之间划定军事分界线和建立非军事区问题上,已达成3点协议。在制定朝鲜实现停火和停战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停火停战条件,观察机构的人员、权力和职能等问题上,已达成6点协议(协议全文附后)。此外,对“战俘处理”问题,敌方原则上不可能表示反对释放全部战俘。因此,谈判不会拖延太长时间。尽管敌方在停止军事行动后限制进行恢复和建设机场以及“自愿遣返”战俘这种轻率要求的借口下,力图拖延谈判,但由于我方坚决反对其建议,而且由于敌方很难制造在朝鲜继续进行战争的舆论,以及其仆从国和美国本身也都渴望停止朝鲜战争,因此,近日来敌方不得不放弃对限制在朝鲜恢复和建设机场问题的讨论,而开始讨论协议的细节问题。从敌方所提停战协议的具体条款来看,该协议仍然不是最终协议,亦即敌方仍然把限制在朝鲜进行恢复和建设机场以及自愿遣返战俘列入协议条款,同时还声称,这些条款只能通过,没有商量的余地。由此可见,最后达成停战协议的可能性已在增长。毫无疑问,我们从来没有、现在依然没有只从这一种可能性出发。
同时,我们警惕地注视美国统治者由于其国内外矛盾的发展,仍有利用谈判拖延甚至破裂以紧张国际局势的某种阴谋。但是我们已准备好在军事和政治方面给敌人以坚决的打击,不使敌人得逞。当前,双方在谈判中已开始讨论细节问题。
为了达成最终停战协议,必须得到您对下列问题的具体指示。
一、关于由中立国代表组成的观察机构。美方提出双方各自邀请其武装力量没有参加朝鲜军事行动的3个国家,每个被邀请的国家指定1名高级军官作为建立中立国观察机构的代表(双方中立国共6人)。我们打算同意这一程序,并邀请苏联、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派出代表,以便他们能够平等地同美国邀请的3个国家的代表商讨问题,并且享有否决权。
二、上述每个中立国均应派出1名副代表,他们可以以其代表的名义参加观察机构会议。所有的代表都可从其本国公民中挑选其作为顾问的助手。所有被邀请的中立国都可提出必要数量的行政工作人员来建立秘书处,负责保存记录,分发文件和译本。
三、中立国观察机构的职责是:
(一)实际监督和观察双方遵守协议——在停战协议签字并生效后不得通过双方协议规定的后方卸货点把用于增援的物资、军事人员、战斗飞机、装甲车、坦克、武器装备和弹药从外面运入朝鲜,双方军事人员的轮换应按协议规定的规模并按同等数量进行。
(二)报告任何一方所发现的在非军事区以外发生的破坏停战协议事件的发生地点,并进行现场观察。观察机构应根据停战委员会双方或一方的要求,立即派出中立国观察小组进行检查和观察,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停战委员会。四、同时根据第3项协议第1款有关的职能的规定,美方还提出,在停止军事行动后,双方都应提供关于在朝鲜参战的地面部队、海军部队和空军部队准确地点的情报资料,并且不得变更己方军队的配置位置,也不得集结己方兵力。我们打算不同意这一点,因为这不是已达成的协议条款所规定的。
五、至于在按规定应进行观察的后方卸货点,美军提出确定在南朝鲜的汉城、仁川、襄阳、原州、忠州、堤川、安东、晋州、群山、大邱、顺天、釜山——共12处。在朝鲜北部相应规定为新义州、满浦镇、江界、惠山镇、会宁、清津、新安州、咸兴、金口、平壤、镇南浦、元山、碧潼、城津、海州——共15处。每一处都应规定在从该卸货点中心向外30里半径范围内为中立国活动区。我们认为,敌方提出的点太多,活动区面积太大,而且开放点的数量不相等。我们拟同意双方都开放3-5个点。在朝鲜北部为新义州、清津、咸兴、满浦镇和1个机场;在朝鲜南部为釜山、仁川、水原、丽水、葫口岛。我们还打算提出,中立国小组活动半径应规定为由卸货点中心向外5公里。
六、中立国观察机构属下应设若干中立国观察小组。每个小组应至少由4名中级军官(上校-少校),即由每一方所邀请的中立国代表中的2名军官组成。必要时可在观察小组属下设立分组,由双方从其代表中各派1人共2人组成。
美方提出建立40个中立国观察小组。我们认为这一数量太多。如果可以达成协议,双方各自开放5个后方卸货点,为履行观察机构职责建立16个中立国观察小组足够了,其中10个小组常驻互相议定的卸货点,6个小组作为派往出事地点的预备小组。
七、中立国小组观察机构和停战委员会应设在同一地点。中立国观察小组在执行检查和观察任务时无权研究各种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结构和性能。关于报告中立国观察小组的工作结果,我们认为,正式报告应由该小组的大多数成员所通过。未被大多数成员所通过的报告或个别人员的报告不能作为正式报告,只能用作参考资料。
八、中立国观察机构及其下属各小组的物资供应由双方的军方保障。双方应给观察小组提供运输工具将其成员运往各卸载点和发生破坏停战协议的地点。
所有上述8条都涉及到中立国在双方后方地区内非军事区以外进行观察的问题。
请您考虑,我们的观点是否正确,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如果您同意我们的意见,您认为是否有必要事先将此通知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党的领导同志。请予答复。
附:关于第2项议程所达成的协议全文另电告您。此致敬礼!第326号电
280、毛泽东关于停战谈判协议问题致斯大林电(1952年1月31日)
发自北京,1952年1月31日收到
致菲利波夫同志:现将就第2项议程达成的协议全文转发给您,以便您了解。
“第2项议程:‘规定双方之间的军事分界线,以建立非军事区,作为朝鲜停战的基本条件’(1951年11月23日达成协议)。一、确立原则[WenXueKu.com奇`书`网]:双方之间的实际接触线应成为军事分界线(办法是,根据情况在本协议第2条和第3条做出规定),按签署后的停战协议规定的时间,双方军队各自由该线后撤2公里,以便建立停战期间的非军事区。
二、由双方代表组成的小组委员会应根据上述原则立即确定以现在的接触线作为军事分界线,并确定非军事区的中间线。对这一军事分界线和非军事区,如果在代表团全体大会批准该协议和以上所述军事分界线与非军事区的准确位置之后30天内停战协议签字,则不管实际接触线有何变化,都不得作任何改变。
三、在签署停战协议之前将继续发生战斗,鉴于这一事实,如果在代表团全体大会批准本协议以及本协议第2条所规定的军事分界线和中立区的准确位置之后30天之内尚未签署停战协议,由双方代表组成的小组委员会应在签署停战协议之前,根据实际接触线的改变,对该军事分界线和非军事区做出改变,以便使改变后的军事分界线确系严格按照当时存在的双方之间的接触线划定的,从而成为休战期间的军事分界线。
第3项议程:‘制定在朝鲜实现停火和停战的实际措施,其中包括实现停火和停战条件观察机构的组成、权力和职能。’(1951年10月12-29日达成协议)。
一、处于每一方监督下的一切武装力量,包括正规部队和非正规部队以及陆军、海军和空军的武装人员应从停战协议签字之时起24小时内停止一切军事行动。二、处于每一方监督下的一切武装力量均应于停战协议签字并生效后72小时内撤出非军事区。除带有警察性质的部队(关于该部队双方专门达成相互协议)以外,任何一方的任何军队从此时起均不得进入非军事区;任何一方的任何武装力量都不得对非军事区实施任何武装暴力行为。根据停战协议条款,每一方均应在位于军事分界线的自己一方的那部分非军事区地区内处理行政管理事务。三、处于每一方监督下的一切武装力量(陆军、海军和空军)均应在停战协议签字,并于生效后5天内撤出另一方后方的和沿海的岛屿和水域(原先处于另一方监督下的岛屿和任何其他岛屿另行达成协议)。如果上述武装力量在规定的时限内不撤出,或无任何相互协议和拖延撤出的任何原因,则另一方为保证其安全和秩序有权对武装人员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