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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逻辑》第22章

作者:黑格尔 字数:2398 书籍:小逻辑

  当然,要正确地观察他的意识和他的表象中的事实,就要求他事先对注意力和抽象力具有相当的训练。

  在这初步的陈述里已经提到感觉、表象、与思想的区别。

  这种区别对于了解认识的本性和类别最关紧要。所以这里先将这个区别提出来促使人们注意,以便有助于他们的了解。——要对感性的东西加以规定,自应首先追溯其外在的。。

  来源,感官或感觉官能。

  但是,只是叫出感觉官能的名称,还不能规定感官所感到的内容。感性事物与思想的区别,在于。。。。

  前者的特点是个别性的。既然个别之物(最抽象的个别之物。。。

  是原子)也是彼此有联系的,所以凡是感性事物都是些彼此。。

  -- 103

  27第一部 逻辑学

  相外(。。Ausereinander)的个别东西,它们确切抽象的形式,是彼此并列(。。。。Nebeneinander)和彼此相续(Nacheinander)

  的。

  ①至于表象便以那样的感性材料为内容,但是这种内容是被设定为在我之内,具有我的东西的规定,因而也具有普遍。。。。。。。。。。

  性,自身联系性、简单性。除了以感性材料为内容而外,表。

  象又能以出自自我意识的思维材料为内容,如关于法律的、伦理的和宗教的表象,甚至关于思维自身的表象。

  ②要划分这些表象与对于这些表象的思想之间的区别,却并不那么容易。

  因。。。。

  为表象既具有思想的内容,又具有普遍性的形式,而普遍性为在我之内的任何内容所必具,亦为任何表象所同具。但表。。。。

  象的特性,一般讲来,又必须在内容的个别性中去找。诚然,法律、正义和类似的规定,不存在于空间内彼此相外的感性。。

  事物中的。即就时间而言,这些规定虽好似彼此相续,但其内容也不受时间的影响,也不能认为会在时间中消逝和变化。

  但是,这样的一些潜在的精神的规定,在一般表象之内在的抽象的普遍性的较广基地上,也同样地个别化了。在这种个。。。

  别化的情形下,这些精神规定都是简单的,不相联系的;例。。。

  如,权利、义务、上帝。在这种情形下的表象,不是表面上停留在权利就是权利,上帝就是上帝等说法上,就是进而提

  ①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评论到这里所说的感性的东西或表象有着相外、并列、相续诸规定或特点问题。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47页。——译者②按德文Vorstelung一词,一般译为“表象”

  ,有时译为“观念”

  ,前者指这里所说的“以感性材料为内容”的表象;后者则指“以思维材料为内容”的表象。——译者

  -- 104

  逻辑学概念的初步规定37

  出一些规定,例如说,上帝是世界的造物主,是全知的,万能的等等。象这样,多种个别化的、简单的规定或谓词,不管其有无内在联系,勉强连缀在一起,这些谓词虽是以其主词为联系,但它们之间仍然是相互外在的。就这点而论,表象与知性相同,其唯一的区别,在于知性尚能建立普遍与特殊,原因与效果等关系,从而使表象的孤立化的表象规定有了必然性的联系。反之,表象便只能让这些孤立化的规定在模糊的意识背景里彼此挨近地排列着,仅仅凭一个又(。。。。。。。auch)

  字去联系。表象和思想的区别,还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因为一般讲来,哲学除了把表象转变成思想——当然,更进一步哲学还要把单纯抽象的思想转变成概念——之外,没有别的工作。

  我们在上面曾经指出,感觉事物都具有个别性和相互外。。。。。。。

  在性,这里我们还可补说一句,即个别性和相互外在性也是。。

  思想,也是有普遍性的东西。在逻辑学中将指出,思想和普遍东西的性质,思想是思想的自身又是思想的对方,思想统摄其对方,绝不让对方逃出其范围。由于语言既是思想的产。。

  物,所以凡语言所说出的,也没有不是具有普遍性的。凡只是我自己意谓的,便是我的,亦即属于我这个特殊个人的。

  但。。。。。

  语言既只能表示共同的意谓,所以我不能说出我仅仅意谓着。。

  的。而凡不可言说的,如情绪、感觉之类,并不是最优良最。。。。。

  真实之物,而是最无意义、最不真实之物。当我说:“这个东西”

  、“这一东西”

  、“此地”

  、“此时”时,我所说的这些都是普遍性的。一切东西和任何东西都是“个别的”

  、“这个”

  ,而。。。。

  -- 105

  47第一部 逻辑学

  任何一切的感性事物都是“此地”

  、“此时”。

  ①同样,当我说“我”时,我的意思是指这个排斥一切别的事物的“我”

  ,但是我所说的“我”

  ,亦即是每一个排斥一切别的事物的“我”。

  ②

  康德曾用很笨拙的话来表达这个意思,他说,“我”伴随着一切我的表象,以及我的情感、欲望、行为等等。

  ③。。“我”是一个自在自为的普遍性,共同性也是一种普遍性,不过是普遍性的一种外在形式。一切别的人都和我共同地有“我”

  、是“我”

  ,正如一切我的情感,我的表象,都共有着我,“伴随”

  是属于我的东西,就作为抽象的我来说,“我”是纯粹的自身联系。

  ④在这种的自身联系里,“我”从我的表象、情感,从每一个心理状态以及从每一性情、才能和经验的特殊性里抽离出来。

  “我”

  ,在这个意义下,只是一个完全抽象的普遍性的。。。

  存在,一个抽象的自由的主体。因此“我”是作为主体的思。。。

  维,“我”

  既然同时在我的一切表象、情感、意识状态等之内,则思想也就无所不在,是一个贯串在这一切规定之中的范畴。

  附释:当我们一提到思维,总觉得是指一种主观的活动,或我们所有的多种能力,如记忆力、表象力、意志力等等之

  ①《精神现象学》论意识部分“第一章:感性确定性,这个和意谓”。——译者②据本书第二版,此下尚有“我的普遍性却不是一个单纯的共同性,而是内在的普遍性自己本身”一语,第三版删去,兹特补译于此。——译者③参看康德:《纯粹理性批判》,B131。——译者④纯粹自身联系(die

  reine

  Beziehung

  auf

  sich

  selbst)在这里是用来表示形式的抽象概念或联系的术语。如甲是甲,我是我,与非甲非我毫无关涉的纯甲或纯我,就是黑格尔所谓的纯粹自身关系。——译者

  -- 106

  逻辑学概念的初步规定57

  一种。如果思维仅是一种主观的活动,因而便成为逻辑的对象,那么逻辑也将会与别的科学一样,有了特定的对象了。

  但这又未免有些武断,何以我们单将思维列为一种特殊科学的对象,而不另外成立一些专门科学来研究意志、想象等活动呢?思维之所以作为特殊科学研究的对象的权利,其理由也许是基于这一件事实,即我们承认思维有某种权威,承认思维可以表示人的真实本性,为划分人与禽兽的区别的关键。

  而且即使单纯把作为主观活动的思维,加以认识、研究,也并不是毫无兴趣的事。对思维的细密研究,将会揭示其规律与规则,而对其规律与规则的知识,我们可以从经验中得来。

  从这种观点来研究思维的规律,曾构成往常所谓逻辑的内容。

  亚里士多德就是这门科学的创始人。他把他认为思维所具有的那种力量,都揭示出来了。我们的思维本来是很具体的,但是在思维的复杂的内容里,我们必须划分出什么是属于思维本身的或属于思维的抽象作用的。思维的作用,一种微妙的理智的联系,综合起思维所有的内容,亚氏把这种理智的联系,这种思维形式的本身,特别突出起来加以规定。亚里士多德这种逻辑一直到现在还是大家所公认的逻辑,经过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虽有所推衍,却没有增加什么材料,只是对于原有材料上更加细致的发挥罢了。

  近代人关于逻辑的工作,可以说主要地一方面是放弃了一些自亚里士多德及经院哲学家所传袭下来的许多逻辑规定,一方面又掺进去许多心理学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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