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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女律师》第一百零四章 有罪OR无罪(三)

作者:莫惜春衣 字数:1867 书籍:小城女律师

  “不同意!”

  黄一曦干脆俐落,我之所以今天开庭更换上诉请求不是被你老婆逼的吗?我现在就是要打你们个措手不及,若是延期开庭了,我的策略就失败了,豆腐也不用磨了。

  陈法官皱着眉头,“虽然公诉人请求延期开庭理由不是很妥协,但他也是为了更好地审理这个案件,给犯罪嫌疑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陈法官还想再说下去,却被黄一曦接住话头,“尊敬的审判长,我只知道《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六条二款规定: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但我不知道,什么时候又出什么新规定,辩护律师要将上诉请求向检察官汇报了?”

  如果不是看到陈法官明显偏颇彭庆喜的迹象,黄一曦也不会这么一说,辩护律师向法官争取好印象是理所当然的事,法官对律师如果印象不好,对他所代理的案件轻则不上心敷衍,重则给点小绊子刹刹威风,都是很正常的事,更严重的,偏颇别一方多一点,律师就吃不了兜着走了。

  什么,你不相信,法官都是公平的。

  呵呵,您也太天真了,主持两个小孩子吵架的大人都很难一碗水端平的,何况一个案件。

  当然,以上都是黄一曦个人看法,不代表她的法律立场。

  事实上黄一曦早就知道,这场官司,只要她打无罪辩护,今天对于这两个人,都无法顾及彼此的脸面了。

  唉,黄一曦重重地叹一口气,在别人眼中,她只怕是傻缺吧。

  一个律师,只要可以的话都不会选择得罪法官,即使是公诉人,也会给予足够的尊重。

  这一场辩护牺牲惨重呀,尤其是陈法官,他可是出名的黑脸呀,黄一曦的小心肝颤颤,她决定近几年都不要再接刑案了。

  陈法官原来看热闹的脸立刻沉了下来,他觉得自己尊严有点受到挑衅,黄一曦赶紧迅速继续发言,“虽然法律上是这么规定的,但实际上,在庭前,我也已经找过公诉人沟通,但可惜,公诉人没有理我。”

  真是马不知脸长呀,黄一曦玩味地想,你是哪根葱,还要我主动去和你沟通,不过,我真的已经和你主动沟通过了。

  “你什么时候找过我沟通?”

  彭庆喜下意识地反驳,突然他想到前几天临近下班,黄一曦突然来办公室,说关于陈大丫的案子有事要说,而那天晚上,正好是他们院的孙副检察长生日,老婆千叮咛万嘱咐要他早点去拿订制的手工千层榴莲蛋糕,孙副检察长就喜好这一口。

  “彭检察官想起来了吧?”

  黄一曦笑吟吟地开口,“如果彭检察官没有想起,我可以帮助你回忆一下,我一提起要和你沟通陈大丫这个案件,你当时说有事要走,我还问那你什么时候有空,你是这么说的,要不要我当场帮你回忆一下?”

  彭庆喜那时很嚣张,觉得老婆都摆不平的人,落在他手里他不给脸面就不给脸面。

  “你当时是这么说了,你说:没有必要,反正案子即将开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需要庭前沟通了。”

  黄一曦模仿彭庆喜当时说话的样子,微仰下巴,话简短,意直接,态度傲慢非常。

  彭庆喜一脸吃屎的表情,有些动作自己做了有一种优越感,可是看到别人模仿自己才发现,真是很欠揍的。

  陈法官呆住了,倒是他右边的那位年轻的法官忍不住扑哧一笑,发现自己失态后赶紧坐直身子绷住脸。

  黄一曦当时这么做,于秋还认为黄一曦是多此一举,不过庄珠支持她,她说对待小人嘛,怎幺小心都不以为过。

  这世界上,没有什么多做无用功的说法,哪怕是一千次做了用不上,但至少,比一次没有做却需要来得好。

  对律师来说更是真理,一次不经意的懈怠,一个很小的疏忽,都有可能输掉一场不该输掉的官司。

  当时去找彭庆喜的时间也是庄珠帮黄一曦留意的,知道他那晚有事,特意在下班前十分钟到,即使彭庆喜愿意沟通,也不会说多久,何况黄一曦进去,又和彭庆喜同办公室的几位检察官打一下招呼,聊了几句,彭庆喜哪有时间再说。

  商洛宇在下面悄悄地竖起大拇指,黄一曦这手玩得漂亮,一个优秀的律师,打官司的时候,除了自己要收集全面对自己有利和对方不利证据外,还要设想对方容易在什么环节犯错误,把坑挖好让对方跳。

  虽然两院三部规定了办案机关提起公诉时须告知辩护律师,彭庆喜不沟通,但在众多程序违法中实在算不得是大问题。

  如果黄一曦抓住这个问题有些胡搅蛮缠,但相反,黄一曦主动要求沟通彭庆喜没有接受,他要以变更上诉理由未经过沟通为由延期就没有道理了。

  黄一曦这招太漂亮,她给彭庆喜挖的这个坑太深,彭庆喜根本爬不起来。

  商洛宇的小动作黄一曦没有看到,她这个人只要一开始做事,很快就精力集中,全神贯注,只要和她所做的事情无关,其他人的动作和讲话她都会无意识地屏蔽、过滤。

  陈法官也无话可说,只能让黄一曦继续陈述。

  黄一曦的陈述有三点,一是一审法院定本案被告协助组织罪在逻辑上存有错误,主要犯罪嫌疑人潜逃,至今未归案,在同一案件中,只有在判决确定有行为人触犯组织卖淫罪的情况下再判决认定其他帮助犯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才更符合逻辑。

  本案中虽有证据指认有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但其是否真的犯有组织卖淫罪还应待其归案、提起公诉并由法院判决后才能确定。

  我们在没有判决确定有行为人触犯组织卖淫罪的情况下就判决其他行为人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难免会办成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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