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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629章 故意伤害罪?

作者:雪映红梅 字数:2094 书籍:律师本色

  在二月底的时候,单广全的案子开庭了。

  中院第五法庭内,旁听席上只有吴才英和一个年轻人,方轶推测那个年轻人是她儿子。

  公诉人席上坐着两位女检察员。上面坐着三位面沉如水的男法官。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广全因夜晚发现有人闯入果园,并企图非法侵入其住宅,随即向村干部和公安机关报警,当其返回自家果园时,看到被害人闫建顺在自家屋前,误以为其系不法侵害者,见闫建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便在惊慌和恐惧之下,用匕首将被害人刺死。

  被告人单广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检察员放下起诉书后看向坐在上面的三位法官。

  “被告人单广全,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问完,看向坐在被告席上一脸忐忑的单广全。

  “我听清楚了,指控我故意伤害罪。我对事实没有异议,我承认是我杀了闫建顺,但我不是故意要杀他,是我认错了人。我以为他就是之前想要闯进我家的那个人,我真不是存心要杀他……”单广全满脸的悔意,可怜巴巴的看向审判长,期盼他能高抬贵手,少判自己几年。

  接下来检察员就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询问。单广全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方轶在审判长的允许下,也对被告人进行了发问。

  之后是一个多小时的法庭举证质证。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完,看向辩护席。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单广全,错误地将被害人闫建顺认定是侵害者,其基于对不法侵害的错误认识而使用匕首猛刺被害人胸部,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本案被告人单广全虽无杀人的故意,却有伤人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毕。”检察员冷冰冰的发言直戳旁听席上吴才英的心脏。

  此时的吴才英惊的双手紧攥前面的围栏,一颗心差点蹦出来,眼泪不住的在眼眶中打转。她身旁的年轻人紧咬双唇,眉头皱成了一个嘎达。

  随后被告人自行辩护,单广全极力为自己辩解,但他词穷,车滚轮话来回说,最终被审判长制止了。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单广全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系过失犯罪,不应以故意犯罪论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单广全属于假想防卫。

  本案中,被告人单广全的果园在村外,地理位置较偏僻,案发当晚确有人欲非法侵入其住宅,被告人单广全在极其恐惧的心态下,为防身携匕首在身。

  当被告人单广全外出求援返回时,看到被害人闫建顺站在他家果园的房前。基于对之前有人非法侵入住宅给他造成的惊恐(前因),加之案发当晚阴天,夜色浓,可视度不高,无法认人,被告人单广全误认为被害人系不法侵害者。

  见被害人向其走来,被告人怀疑对方要袭击自己,便实施‘防卫’行为,用匕首刺对方胸部。被告人的‘假想’有其合乎情理的一面。

  在惊慌和恐惧中被告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完全符合假想防卫的特征,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假想防卫行为。

  二、被告人的假想防卫行为属于过失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单广全的行为完全是基于‘假想防卫’这种错误认识产生的,其本意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因此,被告人主观上根本不存在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社会危害的问题,被告人单广全主观上既不存在直接故意,也不存在间接故意。

  被告人单广全的‘假想防卫’行为造成了他人无辜死亡的结果,在客观上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成立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而仅成立‘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其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完毕。”方轶发表完辩护意见后,看向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认为,案发时被告人单广全主动使用匕首刺杀被害人,导致其死亡,可见案发时被告人是基于故意的心理,使用的匕首,其目的就是刺伤被害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为之,应定为故意伤害罪。完毕。”检察员反驳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手里的笔停下后,看向辩护席。

  “针对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不能把刑法理论上讲的‘故意’与心理学理论上所讲的‘故意’等同、混淆。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假想防卫,是建立在行为人认为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发生的。

  假想防卫的行为人虽然在心理上存在故意,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是否存在不法侵害)错误认识基础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自以为是在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其不仅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且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

  而刑事犯罪中的‘故意’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假想防卫中的‘故意’只具有心理学上的意义,而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

  本案被告人实施假想防卫,其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被告人认识错误所致。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此,在假想防卫中是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应为过失犯罪。完毕。”在法学理论上,方轶还是很自信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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