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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398章 盗窃个电瓶怎么就成抢劫罪了?

作者:雪映红梅 字数:1760 书籍:律师本色

  晚上回到宾馆后,马义将老黄拉进了方轶的房间,开始“严刑拷问”。

  “老黄,老实交代,那个唱哭活的是不是你安排的?”马义盯着黄援朝问道。

  “当然啦,那是我媳妇的表侄女……”黄援朝嘴上说的硬,眼神中却闪过一丝狡猾。

  “别扯那没用的表侄女。别人信不信我不知道,反正我不信。说实话。”马义不听他那套,继续逼问道。

  “好吧!我承认,人是我安排的。”黄援朝一笑道:“别的律所又出人,又出力的。咱来的晚,不占优势,所以我就想出了这个点子。这年头想赚钱,不使点手段那行啊!”

  “嗯,老黄说的不假,这年头老实人赚不到钱。老黄,你请这位干哭活儿的花了不少钱吧?”方轶道。

  “那肯定啊!”黄援朝道。

  “别啃腚,屁股多脏啊!啃啃啃的,也不怕啃出一嘴屎来,说数!”马义开玩笑道。

  “之前韩家请的那位干哭活儿的我没让她去,给了双份的钱。后来我请这位在当地很有名,干了十来年了,我出了五千多才请动,再加上吃喝和住宾馆的钱。两个干哭活的,全加上,一共花了一万多。”黄援朝心疼道。

  “效果怎么样?韩总有没有吐口?”方轶问道。

  “咱们吃完饭后,韩总把我叫住了,你才他跟我说了什么?”黄援朝神秘兮兮道。

  “说了什么?不会是让伱现在打印合同签字盖章吧?”马义瞪大眼睛道。

  “切!他给我请人的钱,我没要。后来他让我等他电话。”黄援朝得意道。

  “听这意思问题不大!该做的事都做了,咱们可以踏踏实实的回去了。”方轶听完,长出一口气。总算这一趟没白跑。

  次日一早,三人打车去了火车站,一脸轻松的蹬上了回去的火车。

  眼看着就要到九月了,学校开学在即,方安志野了一夏天,也该收收心了方轶开车回到老家将儿子方安志接回了市里。

  最近公司一直在拆了东墙补西墙,曹晓慧整天提心吊胆的,吃不好睡不香,整个人都瘦了一圈。在公司里她还得硬撑着,强颜欢笑,碰到老客户或者同事问起来,她只能说最近减肥。被问起减肥秘方,她只能报以微笑:保密!

  其实她哪有什么减肥秘方,不过是愁的没胃口,吃不下饭而已!

  方轶见她身形消瘦,精神不是太好,本想问一问她的近况,但见她一脸的冷傲,最后还是没有开口。既然已经走上了两条不同的路,又何必相互打扰!

  这一天,方轶盯着业务群,终于在月尾的倒数第二天领到了一个二审的刑事案子,这是个抢劫案,律师费二万元。

  次日上午,九点半,抢劫案被告人沈虎的父亲来到了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

  方轶走进会议室时,一位五短身材,四十多岁的圆脸男人,正坐在里面,双手交叉搭在桌上,眼神有些发愣,不知道在想什么。

  “您好,我是方轶律师,您儿子的案子由我来承办。”方轶走进会议室,坐下后说道。

  “您好,方律师。我叫沈贵林,是沈虎的父亲。”沈贵林起身与方轶握手道。

  “沈先生,我看过之前的接案笔录,记录的案件情况不是太清晰,您是否知道案件的细节?”方轶问道。

  “细节我还真不知道,当时我正在上班,结果公安部门给我打电话,说我儿子因为抢劫被抓了。

  后来我请律师去会见,律师告诉我,我儿子是在火车站旁边的停车场内,偷电动车电瓶时被抓的。

  后来法院判我儿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还罚了三千元。我觉得处罚太重了。

  一个电动自行车电瓶才一百多块钱,而且我已经赔偿被害人了!咋还判这么重啊!”沈贵林一脸的无助,说道。

  “您怎么知道的电动自行车电瓶价值一百多元?”方轶问道。

  “我是听律师说的,公安部门确认的价格。”沈贵林道。

  “您儿子去偷电动自行车电瓶,怎么又成抢劫罪了?”方轶问道。

  “据律师说我儿子在偷电瓶的过程中被保安发现了,然后我儿子把保安给打了,是在逃跑过程中被巡逻的警察抓获的。”沈贵林解释道。

  “嗯,我明白了。您儿子属于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罪。按照您刚才所说,一个电动自行车电瓶一百多元,如果没有发生后面打保安的事,恐怕也就是拘留几天,就出来了,很可能构不成犯罪。”方轶道。

  “转化抢劫罪?什么意思?就因为打保安就构成抢劫罪了?”沈贵林疑惑的问道。

  “我给您解释下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一般盗窃公私财物的,只有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盗窃罪。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零一三年四月四日起施行)第一条之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

  也就是说只有盗窃金额或者财产价值达到一千元以上时,才构成盗窃罪。如果您儿子不打伤保安,是根本构不成盗窃罪的,因为盗窃的电动车电瓶价值比较低,不够立案标准。”方轶解释道。

  “那……我儿子也没把保安打怎么样啊,据说只是轻微伤。怎么就转化成抢劫了呢?”沈贵林问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俗称‘两抢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您刚才也说了,被您儿子打的保安是轻微伤,所以沈虎由盗窃转化为了抢劫罪。”方轶解释道。

  “要是按照您的说法,我儿子沈虎肯定是构成抢劫罪了,那这案子还有希望吗?”沈贵林神情紧张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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