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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117章 不讲武德!

作者:雪映红梅 字数:1790 书籍:律师本色

  接下来这几天方轶跑看守所会见,去法院调案卷,忙的不亦乐乎。孙主任见压制不住他,只得走一步看一步,只要他的律师证在所里,不耽误所里的业务就行,毕竟方轶自己案子的律师费百分之四十留在了所里,他赚的越多,所里留下的也越多。

  就冲这百分之四十的留存,孙主任琢磨着怎么也得给方轶点便利,他觉得管理方轶这样的律师,跟治理黄河是一个道理,宜疏不宜堵,要留住人,而不能把人逼上梁山。

  半个多月后,钱老爷子危险驾驶罪的案子开庭了,而钱琳琳老公曹月山合同诈骗的案子(二审),法院却始终未通知开庭时间。

  上午九点方轶来到县法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钱老爷子案子的男法官是个胖子,大脸,一双眼看起来囧囧有神,肥大的法官袍穿在身上恰到好处的挡住了他肥胖的身躯。

  坐在公诉人席位上的检察员是方轶的老熟人,宋检察员,他还是老样子,一脸的倔强。

  前面的程序走完后,中年女法官敲响法槌后,被告人孙连鹏被押进了法庭。坐在被告席上的钱老爷子精神有些不太好,看了一眼方轶,低下头沉默不语,等待审判。

  ……胖法官看向公诉人:“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宋检察员拿起起诉书:“被告人钱连元,男,居民身份证号码……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连元涉嫌危险驾驶罪,于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九时许,被告人钱连元饮酒后持B2驾驶证驾驶无号“雷神”牌四轮电动车,在去清水河钓鱼路上,行驶至38km+12m路段时,与沿该路段同向行驶的魏天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钱连元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钱连元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经天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驾驶的无号“雷神”牌四轮电动车是纯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

  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车辆及酒精度鉴定报告;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三、交警制作的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连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钱连元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完毕。”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胖法官看向钱连元。

  “听清楚了,我有异议,我认为我驾驶的根本不是机动车,我没有犯罪。”钱连元态度坚决道。

  钱老爷子话一出口,宋检察员猛地抬起头看向他:搞什么啊!之前讯问时不是说认罪认罚嘛,怎么突然改口了?不讲武德!

  钱连元当庭不认罪,让方轶有些意外,之前他去见钱连元时,钱老爷子可是认罪态度很好的。或许是在会见时,钱老爷子听了方轶的无罪辩护方案后,幡然醒悟,又或者是钱老爷子怕辣椒水、老虎凳之类的上身,来了个好汉不吃眼前亏,具体是怎么回事也只有他自己清楚。

  “公诉人是否需要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胖法官问道。

  “不需要询问。”宋监察员心中这个恨,早知道伱不认罪,就应该把建议刑期改成六个月。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胖法官看向方轶道。

  “需要。”方轶看向钱连元:“被告人,事发当天被查时,你开的是什么车?”

  “四个轮子的电动车,我花了二万多在店里买的。”钱连元说话很有底气,不知道是豁出去了,还是感觉自己有理,说话腆胸迭肚。

  “你买电动车时,有没有人告诉你,你买的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方轶问道。

  “没有。满大街都是没牌子的四轮电动车,我们都叫它老年代步车,不拿它当机动车。”钱连元道。

  “有没有交通部门找过你,要求按照机动车的标准对电动车进行管理,上牌照?”方轶继续问道。

  “没有。从来没有人找过我。卖车的也没说要上牌照。”钱连元道。

  “你是做什么工作的?”方轶问道。

  “退休前我是公司里的大货车司机。”钱连元道。

  “作为一个老司机,你认为四轮电动车是机动车吗?”方轶问道。

  “这哪能算机动车啊,我开了一辈子车,什么是机动车还是很清楚的,我买的四轮电动车充其量也就是个大玩具,算不上机动车。只能短途代步,跑不远,也跑不快,不是机动车。”钱连元大声道。

  方轶停止了提问,看向胖法官:“我问完了。”

  “下面请公诉人出示证据。”胖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事发时被告人处于醉酒驾驶状态;

  第二份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当天早上喝了不少白酒,驾驶车辆前存在饮酒的情况;

  第三份证据,交警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事发时,被告人存在酒后驾车上路的情况。

  完毕!”宋检察员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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