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初民时代漫不经心和缺乏预见的天真心理所造成的种种惯例便带有了权威和(有些人要使我们相信的)神圣的性质,同时也产生了另一类型的继承者;到了这个时候,人民感到他们的财产在这个政府下不如以前那样能获得保障(殊不知政府除了保护财产之外,没有其他目的),因此他们不把立法权交给特定的集体(参议院、议会等),就不会感到安全和安心,也不会认为自己处在公民社会中。采用这种办法,每一个人和其他最微贱的人都平等地受制于那些他自己作为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部分法律。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因为地位优越,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免受法律的制裁。因为,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为所欲为,人们对他所做出的有害行动无法通过申诉而得到赔偿或保障,那么我就要问了,他是否还完全处在自然状态中,因而不能成为那个公民社会的一部分或一个成员?除非有人说自然状态和公民社会是一样的,而我却未曾遇到过那样狂妄的唯恐天下不乱的人,竟会作这种肯定的断言。